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泰州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泰州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泰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泰州学院宿舍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泰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专科)等执行。
第五章 处分与申诉
第一节 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改正表现突出的;
(二) 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侮辱妇女,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 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必需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侵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认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并且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大声喧哗、随意走动,影响考场秩序;
(4)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经劝阻后仍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答卷或草稿纸等;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将试卷带出考场;
(6)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取考试内容的;
(7)其他考试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 组织作弊;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院系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的由院系作出处分决定,报学工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的由学工处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根据处分权限分别由院系、学校行文。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改正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节 处分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提出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挂号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2013年1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 11月20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泰州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