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专科)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5-09浏览次数:665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竞争机制为主轴的奖学金制度。
一、评定目的
  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目的,是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当先进。引导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评定范围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的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三、评定等级、比例、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占班级人数的5%,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占班级人数的10%,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占班级人数的25%,总获奖面为班级人数的40%。
  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艺术类、专科类、预科类、远程专科类、远程预科类五类。
  艺术类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100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70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500元。
  专科类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90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60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400元。
  预科类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70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45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200元。
四、评定依据
  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以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五、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学期评定一次,每年3月和10月评定。
  2.新生第一学期变优秀学生奖学金为助学金,每人每月按学费的0.55%发放。
  3.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院(系)学生人数和以上标准包干到院(系)。
  4.评奖工作以院(系)为单位进行,各奖级人数以班级人数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分类测算确定,各班级实际分配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总额不超过该班级的应得奖金总额。
  5.获奖名单由学工处负责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优秀学生奖学金全年发放10个月。每月按评定等级的十分之一奖金额由各院系造表,经学工处审核后由院系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向计财处领取。因资格审查不合格而停发的奖学金统一留学校计财处。
七、资格审查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当月起停发优秀学生奖学金五个月;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从处分当月起停发优秀学生奖学金十个月。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1)一学期内所修课程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2)一学期内旷课5学时以上(含5学时)者; (3)住校生未经批准夜间迟归宿舍3次以上(含3次)。

  3.学生留级或因故休学期间停发优秀学生奖学金。
八、其它
  本条例由学工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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