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5-09浏览次数:637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青年一代的关心和爱护,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困难,激励他们刻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0794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苏教财〔200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阳光教育行动实施框架与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领导、学工处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处、学工处相关科室成员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成员。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科学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

2)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重要资助项目。

3)领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4)检查学生资助经费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配备的落实情况。

5)监督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6)负责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其他事宜。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特困生与贫困生的界定

1.特困生: 指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其家庭持有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烈属子女、优抚子女、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贫困生: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突然变化,失去经济来源;或者家庭经济收入低,无法供应正常上学的学生。

第三条 贫困认定与各项资助时间

贫困认定:“特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认定一次,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初。新生入学一周内即组织认定,填写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录入学生管理系统;非毕业班在此基础上重新认定。

资助时间:学费的减免、缓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每学年审批一次,一般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初。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工作日程安排。勤工助学名单根据学生申请,结合岗位变动情况,每学年更新一次。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与标准

1.减免对象与标准

孤儿,学费全免;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等,学费减免一半;

2.定期补助对象与标准

根据总体资助情况,对部分特困生、贫困生进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逐月发放。

3.临时补助对象与标准

特困生中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家庭主要成员突患严重疾病;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等。临时生活补助经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4.国家奖助学金对象与标准

详见《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5.学费缓缴对象与标准

确因各类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已有资金情况申请学费的部分缓缴,申请缓缴的学生要由班主任、辅导员跟家长取得联系,或由家长办理。缓缴额度不高于本专业学费标准。

6.勤工助学对象与标准

提出申请的我校在籍贫困生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院(系)和部门报送岗位,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参加应聘,薪酬与岗位性质、工作时间挂钩。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详见《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条 资助程序

1.减免程序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审核材料真实性、院(系)复核,由学工处统一报校领导批准。

2.定补、临补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泰州学院特困、贫困生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由学工处报校领导批准。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程序

详见《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4.缓缴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费缓缴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核实缓缴原因,跟家长取得联系,院(系)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相关表格在学工处网站下载。

第六条 经费来源

1.按苏政发[2007]94号等相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6%助学奖学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2.政府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3.利用各种渠道筹集或捐助的助学基金。

第七条 贫困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1)尊重贫困学生人格和个人隐私。教育贫困学生用好资助金,艰苦奋斗,完成学业。各院(系)应及时树立贫困生成长成才典型,做好宣传学习。

2)凡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学生,如违法乱纪、违反校纪校规,应停发其困难补助。对弄虚作假或生活不俭朴,有吸烟、酗酒等行为的,应责令其退还相关补助、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处理。

第八条 资助金发放

评定结果经批准后及时发放。

1)按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当前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卡为录取时配发的学费缴费卡)。

2)各院(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进行二次分配。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工处。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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