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院(系)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生,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老生,则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由所在院(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相关贫困证明,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班主任带领班委会成员对提交贫困生认定材料的学生进行逐一评定,确定报送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1天,无异议后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公示2天,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参照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城市340元/人/月,农村210元/人/月),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孩子,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相应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就审核通过的名单校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为新学年的秋学期开学初。新生入学一周内即组织认定,填写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录入学生管理系统备案;非毕业班在此基础上重新认定。
泰州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