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校级、院系级三好学生比例各占学生数的5%,校级、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各占学生数的2%。
(二)评选条件
1.校级“三好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模范作用。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三分之一,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名列前茅,获得二等及以上校内奖学金;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职业技能成绩达到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要求。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环境保护意识强,所在宿舍在前一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者优先。
(5)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要求,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三好学生”主要条件,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50%。
(2)担任班级、党团支部或学生会干部满一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成效显著。
(3)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院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参照校级相关标准执行。
(三)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年秋学期评选。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经班级酝酿提名,班主任审核,通过民主评选产生。
3.院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核、公示、批准,由各院系表彰奖励。
4.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院系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送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学校表彰奖励。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全校应届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优秀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德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2)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排名在班级前30%,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
(4)身心健康;
(5)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2.优秀毕业生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两次。
(2)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一次,每学年(期)均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期间获得院系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4)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特、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被批准到艰苦或边远地区工作。
(5)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三)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每年毕业生离校前以院系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2.评选程序为:按照评选名额比例,对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召开班、团支委会,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初评名单。
3.各班级将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确定后,向师生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泰州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上报学工处。
4.学工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批。
5.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泰州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全校全日制班集体(不含新生班集体),先进班集体占全校班级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交给的各项任务。
2.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3.全班同学学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无考试作弊现象。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早读(早锻炼)、晚自习、课外活动出勤率高、纪律好,原则上全体成员都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全班同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安全卫生表现优良,近一年获校文明宿舍比例不低于20%(含混合宿舍)。
6.班内多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在某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三)评选办法
凡申请参加先进班集体评选的班级,由班委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相应材料,由院系进行初评,将推荐班级送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表彰奖励。
四、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及个人,在正式发文或颁奖前,若发现违纪现象,受到学校各类处分,则取消各类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奖状、奖金。
五、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