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院学发〔2018〕31号
泰州学院“鸿泰”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泰州学院“鸿泰”奖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激励受助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实践创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感恩母校培养,泰州学院校友创立的南京鸿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捐资100万元设立泰州学院“鸿泰”奖助学金(以下简称“鸿泰”奖助学金),按年资助一定数量的有志、有为的优秀学子,助其成长、成材。
第二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鸿泰”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负责“鸿泰”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鸿泰”奖助学金的申请、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鸿泰”奖助学金面向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具体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四条申请“鸿泰”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六)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鸿泰”奖助学金实行分类精准奖助,共分学业进步类、励志自强类、少数民族类、学术创新类、公益志愿类等五类,各类别资助标准和申请要求如下:
类别 | 资助标准 | 申请要求 |
学业进步类 | 2000元/人/年 | 获奖助学生应通过当年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其学业成绩较上一学年有显著提高,班级排名提高10%以上。 |
励志自强类 | 2000元/人/年 | 获奖助学生应通过当年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勤俭节约、积极乐观、自强不息;上一学年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30%。 |
少数民族类 | 2000元/人/年 | 获奖助学生为少数民族学生,维护民族团结,勤学上进,品学兼优,上一学年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50%。 |
学术创新类 | 2000元/人/年 | 获奖助学生作为团队负责人组织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取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在学术科研等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上一学年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30%。 |
公益志愿类 | 2000元/人/年 | 获奖助学生热心公益,甘于奉献,积极组织或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上一学年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30%。 |
第六条获评泰州学院年度“十佳大学生”的学生每人发放1000元奖助学金,无需申请和评审。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鸿泰”奖助学金一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启动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将推荐名额按1:1.5分配到各学院。
第八条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确定初审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及基金会评审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初审名单和评定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四章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捐赠协议举行颁发活动,学校财务处将“鸿泰”奖助学金划转至学生的银行卡。
第十一条“鸿泰”奖助学金专款专用,接受基金会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如发现受助学生有弄虚作假、材料不实等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鸿泰”奖助学金,并给予相关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辅导员和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信息。
第十四条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要完成相应时长的义务工作,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捐赠方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