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泰院发〔2019〕19号
为了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横向课题管理工作规范化、有序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横向课题是指纵向课题之外,来源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课题。
第二条 科研处为全校横向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横向课题的立项、研究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学校建立横向课题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合同,课题负责人不得承接。审批通过的横向课题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第四条 横向课题研究合同一般应具备如下条款:
1. 项目名称;
2. 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 研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4. 研究的计划、进度、期限,履行的地点、地域和方式;
5.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6. 风险责任的承担;
7.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8. 验收标准和方法;
9.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 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方法;
11.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2. 解决争议的办法。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横向课题立项实行备案制。课题负责人将签订的横向课题研究合同原件、课题投标书(申报书)、评审材料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即视为完成横向课题立项程序。凡不符合上述程序签订的横向课题不得立项。
第六条 横向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横向课题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横向课题主持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课题研究的,经课题主持人书面申请并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后方可更换课题主持人。
第七条 课题主持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应按课题合同的要求积极组织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经费的分配、使用、报销等事宜均由课题主持人全权负责。课题主持人在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需征得科研处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由于课题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课题主持人承担。
第八条 课题结项时,委托方需出具鉴定合格结论的证明,课题主持人应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复印件送科研处存档。
第九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学校所有,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对横向课题合同的真实性、经费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课题主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横向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方将横向课题经费按时拨付至学校,并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横向课题经费到帐后由项目组到财处务开具合法票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由财务处代扣代缴。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报销流程按《泰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无科研经费资助或科研经费不能用于我校项目建设者,不作为横向课题,不纳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因特殊原因不便将横向课题经费转入我校财务处账户,但所获经费用于我校科研设施、基地建设、工程中心等的横向课题项目,若能提供横向课题有效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可将之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当年完成的横向课题研究任务给予承认,但不享受学校的经费配套。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学校对完成横向课题目标任务教学科研单位或个人按《泰州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主持人在校内职称评定、定级和科研业绩考核中按下列规定确认项目级别:
1. 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30万以上,或年累计实现40万以上,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15万以上,或年累计实现20万元以上视同省部级课题。
2. 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15万以上,或年累计实现20万元以上,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达7.5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10万元以上视同市厅级课题。
3. 理工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经费达5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 8万元以上,文科项目主持人单个项目达2.5万元以上,或年累计实现4万元以上,视同校级课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泰州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泰院发﹝2017﹞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