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泰院发〔2017〕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奖励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包括科研基地奖励、科研项目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科技发明等。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成果奖励限于泰州学院为成果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多人合作取得的成果,奖励发给成果第一完成人、基地负责人、项目主持人,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基地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六条申请奖励的论文必须是专业学术论文,并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及岗位职责紧密相关。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论文限发表于学术期刊正刊、中国知网等专业数据库能够检索的论文。在国外发表的论文,需有检索报告。
第八条申请奖励的论文字数一般须在3000字以上,不足3000字的论文奖励,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各奖项中有重复的条款,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由于作者原因造成重复发表的成果获得的奖励,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同时依据《泰州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科研基地建设(含基地建设类项目)奖是指对我校作为立项建设的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基地建设(自筹经费项目除外)项目所实施的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科研基地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个) | |
项目立项 | 项目通过验收 | |
成功申报研究生硕士学位点 | 30 | |
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及各类科研基地 | 20 | 20 |
省优势学科,省(部)级重大研发机构(研究院) | 15 | 15 |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省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 10 | 10 |
省重点建设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创新团队,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省委宣传部、省规划办) | 8 | 8 |
省(部)级重点建设实验室 | 7 | 7 |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 5 | 5 |
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 | 3 | 3 |
与其他高校建立关系稳定、运行良好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点 | 5 | |
市级重大研发机构(研究院) | 2 | 2 |
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市厅级社科基地 | 1 | 1 |
校级学科平台 | 2 |
说明:我校作为第二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按50%予以奖励。各类科研基地奖励的总金额上限(项目立项奖励和项目通过验收奖励之和)不能高于该基地获批到账经费的总额。关系稳定、运行良好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点是指:(1)与联合培养学校签有合作协议;(2)每年在该点实际指导学生的我校导师数不少于3人;(3)我校教师每年在该点指导的研究生人数不少于3人;(4)联合培养协议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关于科研项目奖励:
(一)纵向科研项目奖励(立项奖励和结题奖励,各占奖励经费的50%)是对我校作为项目立项及结题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组实施的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项目类别 | 国家级项目 | 省部级项目 | 市厅级 |
奖励标准 | 按下拨经费的50%奖励,并设立如下上限:重大项目50万元,重点项目:30万元;一般项目:20万元 | 按下拨经费的30%奖励;并设立如下上限:重大项目20万元,重点项目:15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 | 按下拨经费的15%奖励,上限为1万元 |
说明:①国家级重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②国家级重点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③国家级一般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国家社科教育、艺术规划项目,科技部资助的其他类项目。④省部级重大项目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省科技支撑项目(不包括产学研创新基金补助类项目)。⑤省部级一般项目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年项目、专项任务,省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软课题研究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各部委下达的计划类项目(有经费资助的项目)。⑥市厅级重点项目指省厅级单位下达的重点计划项目、地级市科技局下达的科技支撑类重点项目、地级市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⑦对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我校作为项目第二参加单位的,按汇入我校到帐经费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限额为5万元。我校作为项目第三参加单位的不予奖励。⑧下拨经费是指实际到我校科研经费帐户的经费,如有经费转出,按转出后的剩余经费计算。
(二)学校对完成横向课题目标任务教学科研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学校对完成全年横向课题目标任务的教学科研单位给予到账经费总额的2%奖励。横向课题结项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文科:按单个项目到账经费(X万元)的(X-2万元)÷10给予奖励。
2. 理工科:按单个项目到账经费(X万元)的(X-4万元)÷10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限额为10万元。
(三)科研项目立项奖励资格认定:
1.主持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其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
2. 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子课题以我校作为协作参加单位的项目申请书和主管机构(或主持单位)的立项通知(或证明)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
3. 对于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虽然项目经费划拨到我校,但是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注明我校作为协作参加单位的项目,不予奖励。
(四)科研项目奖励的发放与使用:
1. 纵向科研项目奖励分两次等额发放。
(1)项目立项奖励:项目经费到帐后,发放项目奖励总额的50%,奖励经费从配套经费中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支取)。
(2)项目结题奖励:项目按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正常结题后发放项目奖励总额的其余50%,若项目延期结题,该50%部分奖励按自动放弃处理,第二次奖励的经费来源于学校的科研奖励基金。
2. 含横向项目的奖励一次发放。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由课题组主持人领取,课题组内部自行决定再分配。对于无故终止的项目,将追回已发的立项奖励。
第十三条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科技发明、决策咨询报告、创作类成果等获奖奖励标准及说明如下。
1. 学术著作
著作 | 专著 | 编著 | 译著 | |||
出版社 | 权威 | 其他 | 权威 | 其他 | 权威 | 其他 |
奖励 | 1000元/万字 | 600元/万字 | 300元/万字 | 100元/ 万字 | 200元/万字 | 50元/万字 |
说明:①权威出版社见《泰州学院权威出版社目录》(科研处网站);其他出版社是指除权威出版社以外的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社。②学术价值较高的辞书等按一般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的20%计算奖励金额。③专著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泰州学院”。
2. 学术论文
序号 | 项目 | 奖励金额 (元/篇) |
1 | 《Science》、《Nature》期刊论文 | 500000 |
2 | 《中国社会科学》期刊论文 | 60000 |
3 | SCI-1区收录论文、《中国科学》期刊论文 | 20000 |
4 | SSCI收录论文 | 20000 |
5 | SCI-2区收录论文 | 15000 |
6 | 权威期刊一类论文 | 15000 |
7 | SCI-3、4区收录论文 | 10000 |
8 | EI收录源刊论文 | 8000 |
9 | 权威期刊二类论文 | 8000 |
10 | CSSCI期刊(CSSCI集刊论文) | 5000 |
11 | EI收录国际重要学术会议论文 | 4000 |
12 | ISTP、CSCD、SCD收录论文 | 3000 |
13 | CSSCI期刊扩展版、中文核心期刊论文,EI收录一般论文 | 2000 |
14 | 省级以上其它学术期刊 | 300 |
说明:
①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收录、转载,按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②CSSCI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公布最新版本为准,SCI、ISTP、CSCD、SCD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③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期刊。
④权威期刊一类、二类论文参见当年的《泰州学院权威期刊目录》。
⑤公开发表论文被转载,奖励标准如下:
转载期刊名称 | 全文转载 | 论文摘要 |
《新华文摘》 | 15000元 | 3000元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10000元 | 2000元 |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 3000元 | 1000元 |
⑥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文章按权威期刊一类论文奖励标准奖励,在《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发表的学术文章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奖励标准奖励。
⑦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有相关收藏证书),按被SCI-2区收录论文奖励;美术作品被江苏省美术馆、江苏省博物馆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有相关收藏证书),按CSSCI论文奖励;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原创美术作品:以每页作品奖励400元计算(美术作品发表时不得小于刊物的1/2版面)。
⑧国际、国内顶级学术会议论文的奖励金额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3. 科研成果获奖
项 目 | 奖励金额 (元/项) | |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2000000 |
二等奖 | 1000000 | |
三等奖 | 500000 | |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200000 |
二等奖 | 150000 | |
三等奖 | 100000 |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100000 |
二等奖 | 50000 | |
三等奖 | 30000 | |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80000 |
二等奖 | 50000 | |
三等奖 | 20000 | |
国家优秀图书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省部级教育研究成果奖 | 一等奖 | 50000 |
二等奖 | 30000 | |
三等奖 | 10000 | |
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 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厅级教育研究成果奖 市级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10000 |
二等奖 | 6000 | |
三等奖 | 3000 | |
市级“五个一工程”奖 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市级教育研究成果奖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厅级以上单位评选的科研论文奖 | 一等奖 | 3000 |
二等奖 | 2000 | |
三等奖 | 1000 |
说明:获奖科研成果指通过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申报、我校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系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比例。其中,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十完成人,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五完成人。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计算比例为60%;第三完成人计算比例为50%;第四完成人计算比例为40%;第五完成人及以后的计算比例均为10%。其他政府奖励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 科技发明及其他类
项 目 | 奖励金额(元/项) |
国家发明专利(职务发明) | 10000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 | 2000 |
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1000 |
说明:泰州学院必须为第一专利权人。
5. 决策咨询报告
项 目 | 奖励金额(元/项) |
国家领导人亲笔批示并被采纳 | 100000 |
省部级领导人亲笔批示并被采纳 | 20000 |
市厅级领导人亲笔批示并被采纳 | 5000 |
6. 创作类成果
项 目 | 奖励办法 | |
文学创作成果 | 发表奖励 | 发表在《人民文学》(月刊)、《小说月报》(月刊)上的作品分别参照权威二类期刊、CSSCI期刊论文进行奖励。发表在《钟山》(双月刊)、《作品与争鸣》上作品参照核心期刊论文奖励。 其它:长篇小说每部奖励3000元;作品集每部奖励1000元。 备注:围绕同一主题的系列作品(如小说),按1篇计算;刊登在同一出版物的创作类作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按1篇(幅)计算。 |
获奖配套奖励 | 获得中央有关部门(中国文联、文化部、教育部)颁发的最高专业学术奖项(如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按获奖资金数额1:3配套奖励。 获得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文联和江苏省级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学术奖励,按获奖奖金数额1:0.5配套奖励。若奖项无奖励金额的,则按一等奖(金奖)5000元、二等奖(银奖)3000元、三等奖(铜奖)1000元进行奖励。 | |
艺术类创作成果 | 发表文本型艺术作品的奖励 | 文本型音乐作品:在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按作品发表的学术刊物等级给予奖励;正式出版的个人文型音乐作品集,参照学业术专著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文本型音乐作品被其他作品集收编出版的,参照编著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非本人作品的其他文本型音乐作品集不予奖励。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已按低标准进行过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足差额。 文本型美术作品: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美术研究论文,按学术期刊榜中美术期刊的等级给予奖励;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根据作品所占版面的大小,按以下公式确定奖励金额:相应等级论文奖励金额×版面系数=作品奖励金额。整版插图,版面系数为1,二分之一版面,版面系数为0.5,以此类推,而且同一作品只奖励一次,如被更高级别期刊引用,补足奖金差额;正式出版的个人美术类作品,参照编著进行奖励,每部奖励1000元。 |
音像带、唱片、CD等个人音乐舞蹈专辑的奖励 | 由中国音乐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收编并出版发行的,奖励3000元;由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出版发行的,奖励1000元。 | |
音乐表演(声乐、器乐)、音乐舞蹈作品首播奖励 | 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国家级传媒首次播出的,奖励10000元;在省级电视台、省级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传媒首次播出的,奖励3000元。同一作品在国家级传媒和省级传媒首次播出,不重复奖励。已按低标准进行过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足差额。 | |
美术作品参赛奖励 | 参加法国沙龙展、威尼斯国际艺术双年展、德国设计双年展展出的作品,参加戛纳国际广告节、世界之星设计大赛、亚洲之星设计大赛并获奖的作品,为大型国际性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每件奖励50000元。 | |
艺术作品获奖的配套奖励 | 国家级作品奖。由中央各部门(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广播电视部、中国文联、中央电视台、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组织专家评选并颁发的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艺术设计等领域的最高专业学术奖励。按获奖奖金额数1:3配套奖励。若奖项无奖励金额的,则按下列标准奖励:按一等奖(金奖)30000元、二等奖(银奖)20000元、三等奖(铜奖)10000元进行奖励。 省级作品奖。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文联、江苏省美协、江苏省书协、江苏省音协、江苏省舞协、江苏省剧协等省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艺术设计等领域的学术奖项。按获奖奖金额数1:0.5配套奖励。若奖项无奖励金额的,则按下列标准奖励:一等奖(金奖)10000元、二等奖(银奖)5000元、三等奖(铜奖)2000元。 入选(围)奖。入选(围)全国美术作品展(中国美协、每五年一届)奖励20000元;全国书法篆刻展(中国书协,每四年一届)、全国漆画展(中国美协,每四年一届)、音乐金钟奖(理论类,每两年一届)等国家级常设展演的艺术作品或音乐论文,奖励10000元。 | |
新闻传媒类创作成果 | 奖励范围 | 符合本办法奖励对象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影视剧作品的编剧、导演、主演、摄影、录音、美工、音乐、剪辑等,以及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撰稿、编辑等。 |
学术成果奖励 | 新闻传媒类学术成果,按照学术论文、论著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 |
其它成果 | 在国内外权威摄影刊物上发表摄影作品(单幅,或组照),根据作品所占版面的大小,按以下公式确定奖励金额:相应等级论文奖励金额×版面系数=作品奖励金额。整版插图,版面系数为1,二分之一版面,版面系数为0.5,以此类推。同一作品只奖励一次,被更高级别期刊引用,补足奖金差额。 获得国际级权威摄影展览、摄影比赛、电影电视节、广告大赛、设计大赛等奖项的: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获得由文化部、广电局、中央电视台等中央部委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等组织的权威摄影展览、摄影比赛、电影电视节、广告大赛、设计大赛等奖项的,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 新闻传媒类成果获奖配套奖励。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按获奖奖金额1:5配套奖励;获得“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文华奖”(文化部主办)、“夏衍杯”(广电总局),按获奖奖金数额1:3配套奖励。若奖励无奖励金额的,按下列标准奖励:一等奖(金奖)30000元,二等奖(银奖)20000元,三等奖(铜奖)10000元,单项奖10000元。获得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等部门组织的学术奖项,按获奖奖金数额1:0.5配套奖励。若奖励无奖励金额的,按下列标准奖励:一等奖(金奖)10000元、二等奖(银奖)5000元、三等奖(铜奖2000元。 | |
体育参赛成果 | 本校体育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并获奖,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运动会等国际和洲际比赛第1名,奖励50000元;第2-3名,奖励20000元;第4-8名,奖励10000元。 (2)获得定期举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全国体育专业大学生基本功比赛等第1名,奖励10000元;第2-3名,奖励5000元;第4-8名,奖励2000元。 (3)获得江苏省运动会、省体育专业大学生基本功比赛第1名,奖励3000元;第2-3名,奖励1000元。 (4)教师获得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 |
烹饪创作成果 | (1)烹饪和饮食文化学术研究成果,按照论文、论著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2)参与国际性活动(如奥运会、亚运会服务)获奖的,奖励团队10000元,参加国内重大活动(如全运会等)获奖的,奖励团队5000元。 (3)烹饪作品获奖的配套奖励:获得国际级权威烹饪比赛奖的,特等奖30000元,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获得商务部等中央部门或中国烹饪协会等国家一级学(协)会组织的烹饪比赛奖的,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 |
第四章 科研奖励的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与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根据本奖励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由各二级单位初审、汇总后交科研处。
2.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科研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奖励条例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的科研成果。所有现金奖励均为税前款额。科研奖励的所得税一律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为扣缴。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