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科研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试行) 泰院发〔2017〕5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学研究激励机制,更广泛地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特设立“泰州学院科研突出贡献奖”,对在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专利、获奖、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泰州学院科研突出贡献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泰州学院科研突出贡献奖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严格执行标准,宁缺毋滥。评选核定的指标为上2个自然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完成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学校对获得科研突出贡献奖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2万元奖金,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评选条件 我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完成本职工作,在评选周期内以本校名义、第一完成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者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获批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二)两年内到账科研经费:文科类40万元,理科类80万元,工科类120万元。 (三)在SSCI收录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四)在SCI二区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E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五)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或者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 (六)在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 (七)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10件。 (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 (九)调研报告被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人亲笔批示并被采纳,或科研成果被转化并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依据科研管理系统的数据,对具备参评资格者的科研项目、成果进行计分,将候选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 (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科研处反映。异议属实者撤销其入选资格。 (四)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计分办法 参照《泰州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计分。 第八条获得学校科研突出贡献奖者不再参与学校“科研先进个人”评选。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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