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kxjs发布时间:2020-09-23浏览次数:1107

泰州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泰院发〔201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校配套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二级学院、独立设置的校级或以上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一)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鉴定(真实性审查)以及宣传推广,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核项目年度决算、中期决算及财务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做好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指导等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协助配备科研管理人员,完善绩效考核、师德师风教育等制度。

(四)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科研用房配置、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各类资产的管理等工作。

(五)学校采购部门负责科研设备采购。

(六)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研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

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需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等。

1.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

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2.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可申请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预算间接费用。

(三)多个单位合作承担项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签署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分别编制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填报预算。直接费用的转拨合作研究资金要根据预算和协议转拨。间接费用转拨依据相关规定与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预算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一)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项目各方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并对预决算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一节 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研处审核后,交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项目负责人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科研差旅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签证费、护照费、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邀请国外学者来华访问交流的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告费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及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执行。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科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予以报销。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按照总经费的5%在间接费用提取;项目组绩效支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科研实绩,最高按照间接费用减去科研管理费后的额度列支。绩效支出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并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科研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材料等材料,经评估审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年度发放。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政府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十五条 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项目负责人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各项财经规章制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单笔一次性在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加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须经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加批;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经手的科研经费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加批。大额资金支出按《泰州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节 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需签署经费支出预算,其直接经费使用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科目外,还可支出:

1.交通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调研或仪器设备运输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2.食宿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非会议学术交流的用餐和住宿费,也包括项目研究中课题组加班产生的住宿费和餐费。食宿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3.代购实验设备仪器费:横向科研经费中为委托方代为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由委托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研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4.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科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应由项目合同各方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财务处审核列支。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出差及出国(境)所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本着方便、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绩效支出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留归项目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学校提取到账经费3%的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不超过7%的二级单位管理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提取到账经费的30%作为绩效。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经手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经分管校领导共同签批报销。大额资金支出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横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结余资金70%的科技服务奖励,剩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横向项目的研究。科技服务奖励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并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期间应按规定每年填报年度报告,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在六个月之内到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时停止其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在提取之后由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经费支出涉及缴纳税款的,在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支出,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财务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三十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送科研处。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和报告的项目,科研处有权做出冻结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结项时要提交审计报告项目,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州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泰院发〔201325)、原《泰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泰院发〔201756)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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