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学术研究,努力撰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以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学校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处于学术研究前沿的优秀学术著作,并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专项资金所资助的对象为本校教师、科研人员等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不包含教材、资料、工具书等。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应无著作权争议。优先考虑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成果及重点学科建设相关学术成果。
第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工作的严肃性。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的评审,由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进行。
第五条 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通过南京出版社泰州出版中心出版。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著作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每年申报一次,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见附件)。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院(系)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保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
第十条 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学术著作进行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按学术水平排出顺序,确保申报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由各院(系)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报的学术著作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及书稿内容查重。重复率超过15%的申报著作,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评审程序:
1.科研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2.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依据学术著作质量综合评价给予1-3万元出版资助。每部著作最高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者如有合同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学术著作资助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校长签批后下达。
第十八条 著作人应按资助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计划。因著作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著作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学术著作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条 学术著作出版后,需向主管部门提供样书五册供存档之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泰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出版资助经费凭出版合同,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由财务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1.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未能按计划出版者;
2.著作人对原申报著作内容有重大调整,影响该著作质量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1.著作人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计划,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出版计划者;
2.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取消出版计划者;
3.该著作已由其他基金全额资助出版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同一著作不得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