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泰院发〔2019〕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及我校《泰州学院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及校级重点实验室,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并纳入我校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学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泰州学院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管理体制,受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主要包括建设申请、评审、任务制定、批准立项等。
第六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立项条件:
1.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能承担和完成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研发。
2.重点实验室主任需由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时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
3.实验室主任经二级学院推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后聘任。
4.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5.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仪器设备相对集中,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有一定的对外开放使用能力及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提出,并填写《泰州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申报书》,经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专家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公示。
第八条 依托单位填写《泰州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学校批准立项建设,建设周期为3年。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包括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运行开放等,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校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室主要成员等,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和决策支持。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按年下拨经费。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根据经费预算制定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项目任务书,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经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障科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服务。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努力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培养优秀年轻人才。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开放。
1.重点实验室应确定专人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2.重点实验室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实验室人员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根据服务收入和服务质量予以增核。
3.绩效分配时应向从事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共享服务的人员倾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主动争取政府、企业、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和研究经费。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考核,根据相应文件执行。校级重点实验室考核实行年度检查及终期考核,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按实验室项目任务书进行年度考核,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按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终期考核。
第十九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实验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学校将取消其重点建设资格,停止专项经费投入。
第二十条 凡通过终期考核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学校将行文予以确认,并在下轮校级重点实验室申报,以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中具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两次年度检查不合格或终期考核不达标的校级重点实验室,不得参与下轮校级重点实验室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本办法的具体条款与上级颁布的管理条文发生冲突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泰院发﹝2016﹞6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