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奖励学分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作、文体竞技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职业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根据《泰州学院本科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1.参加各类学科、科技竞赛等活动成绩突出。
2.取得高级职业技能资格(技师、高级工)。
3.普通话、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异。
4.参加科技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5.参加各类文体竞技活动成绩突出。
6.参加素质教育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二、奖励学分计算办法
(一)学科竞赛
凡由学校选定并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获国家级奖项的在同等基础上加1分。
(二)科技活动
1.凡由学校选定并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制作、科技比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获国家级奖项的在同等基础上加1分。
2.主持并完成省级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者,奖励2个学分。
(三)学术研究
1. 在权威期刊(以学校科研处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来认定,下同)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等权威期刊或杂志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者奖励4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3学分,第二作者奖励1学分。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者奖励3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2学分,第二作者奖励1学分。
在省级以上一般公开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给予2个奖励学分(合作完成者只奖励第一作者)。
2.在省级及以上报纸上发表文章,字数不少于1000字,独立完成者或第一作者奖励1学分。
3.参与教师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课题研究者,由教师按贡献大小出据相关证明,给予0.5至2个奖励学分。
(四)专利发明
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由主管部门证明,可给予2—6学分的奖励。
(五)文体活动
1.代表学校参加部省级文艺、竞技体育比赛,获个人一、二、三级奖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集体一、二、三级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国家级奖项的在同等基础上加1分。
2.参加市级文体比赛获前二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2、1个学分。
(六)等级考试
1.非外语类专业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奖励3学分;通过四级考试,奖励1学分。
外语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外语专业考试,专业八级优秀奖励4学分,专业四级优秀奖励2学分。
2.非计算机类专业参加全国/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级证书,奖励1学分。
计算机类专业参加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证书,奖励2学分;取得软件设计师或网络工程师证书,奖励4学分。
3.语文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者,奖励2个学分,其他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者,奖励1个学分,非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者,奖励1个学分。
(七)资格证书
1.获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奖励2个学分。
2.获得国家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奖励1个学分。
(八)其他
1.江苏省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奖励1个学分。
2.江苏省三好学生、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奖励2个学分。
3.在校级以上素质教育活动或其它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可奖励1—2学分。
备注:
1.未列入上述的项目,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2.外语类CET项目不适用英语专业,CJT项目不适用日语专业。
3.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奖励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分年获奖,按最高奖励学分档次计补差值。
三、奖励学分的认定
1.学校于每年4月受理学分奖励的申报。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0日。
2.申请奖励学分者须填写《泰州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并与有关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所在院系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系统一报教务处。
3.学生的奖励学分申请经学校审核(评审)认定后予以公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奖励学分的用途
1.记为社会实践活动学分。
2.申请冲抵公共或专业选修课限选、任选课部分的学分,冲抵学分累计不超过6个学分。
3.取得奖励学分的学生在评优评奖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五、其他事项
1.如奖励学分难以认定,由教务处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确认。
2.学生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取消该项奖励外,以考试作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专科学生学分奖励方法参照本细则实施。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 务 处
二〇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