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是:坚持“资助为基、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
第二条各项资助经费来源: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二)学校资助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作为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奖助学金(含单位和个人捐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有关制度修订、奖助学金筹措、奖助学金评定、监督和检查资助经费的使用等有关事宜。日常事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和资助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第六条参照泰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低保户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二)无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者;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四)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一般在9、10月份进行。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并提交《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泰州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同时提交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二)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按照国家、省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本学院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四)学生工作处终审、公布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第九条学校、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资助要求和内容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制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阳光助学金”,用于资助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校内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学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学年1000元。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由学生工作处逐月制表,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申请条件:
1.当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3.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4.以下情况优先考虑:单亲家庭、老少边穷地区、父母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学生。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学生填写并提交《泰州学院阳光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评议、公示,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
3.学院将受助学生名单、等级及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4.学工处根据全校申报情况,结合申报材料,统筹确定当年度阳光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遇到临时困难,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标准分为800元、500元、300元三个等级,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补助范围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防寒用品补助、寒暑假路费补助、伙食补助等;
2.学生因病住院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或慰问品补助等;
3.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等。
(二)临时补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泰州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在《泰州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按每小时不低于8元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原则上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学校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学年初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减免:
(一)已接受其他各类学费专项资助者;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三)上一学年度学分绩点排名位于班级后15%者;
(四)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者;
(五)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习年限者;
(六)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者。
第十六条 确因各类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可申请缓缴部分学费。缓缴额度不高于本专业学费标准,缓缴时间不超过一学年。申请缓交学生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优先用于偿还学费。
第十七条 凡在我校设立的面向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的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参与洽谈、签约和组织实施。学校制定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学校鼓励各学院利用各种资源设立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面向单个学院的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由具体学院负责,协议、评审方案和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受到或准备申请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均需参加一定时长的义务工作。学校制定大学生义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受助学生上学年所受资助金额、义务工作时长、质量和服务评价,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具备申请下学年各类资助的必备条件。未达到规定义务工作时长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将无法获得下学年相应金额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社会奖助学金,且每人每学年总受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各类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受助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直至收回所发放的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受学业警告的;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无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的;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六)不能完成规定的义务工作时长的;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起施行。泰院发〔2015〕29号文件中的《泰州学院贫困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