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奖励学生学习、资助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条凡在我校设立的面向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的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参与洽谈、签约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助对象、人数和奖助标准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四条申请社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六)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同等条件下,在道德风尚、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比赛等某些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奖助学金。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社会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社会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启动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1:1.5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九条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辅导员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学院按名额确定初审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学院将初审名单及学生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申报材料,差额确定奖助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公示结果、奖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发放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专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捐赠方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捐赠协议举行颁发仪式并及时发放奖助资金。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根据捐赠协议执行。
第五章 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信息;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促使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知恩图报、自立自强。
第十四条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应参加一定时长的义务工作,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捐助方和社会。参加义务工作的要求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学生在评选过程中被发现有诚信缺失、弄虚作假、骗奖骗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助资格,计入诚信档案;已发放的社会奖助学金予以全额追回,并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须对捐赠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各项社会奖助学金须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学生工作处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捐赠方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凡是在二级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